新疆财经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法律事务工作的办理程序,进一步提高法律事务工作处理效率,增强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内、对外能够产生权利、义务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涉法事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诉讼案件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学校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依法自主管理其内部法律事务。
第四条 学校对可能影响学校权益,需要明确与他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与他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合约化规范管理。
第五条 学校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承办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
1.制订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2.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3.安排法律顾问为校属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受学校委托,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参与协调、督办学校重大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5.安排法律顾问审核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负责学校重要合同和案件的备案;
6.安排法律顾问审核学校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7.协调、督办业务主管部门和法律事务承办单位负责的法律事务,并负责备案;
8.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承办单位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
1.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2.负责具体执行有关合同和协议;
3.协助校长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4.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执业律师担任学校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具体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
1.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校内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3.受学校委托,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论证和谈判;
4.受学校委托,代理学校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5.审核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6.负责校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7.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代表学校签订和履行合同、办理诉讼案件,应当确定1-2名主要承办人。法律事务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新疆财经大学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必须经校长同意,由学校授权委托。重点合同、案件和法律事务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未经上述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违规单位或个人负责,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各内设单位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校长授权委托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同意,由学校签发授权委托书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1.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2.委托事由;
3.委托权限;
4.委托起止时间;
5.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尽力维护学校权益。受托人还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学校对外所签合同一般包括:
1.合作办学合同;
2.科研项目合同;
3.融资借贷合同;
4.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5.房屋、财产租赁合同;
6.人事聘用、聘任合同;
7.用水、用电、用气合同;
8.通讯、网络建设合同;
9.捐赠合同;
10.其他类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在协议或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主办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经由学校法律顾问出具审核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由校长审批同意,并代表学校签署后方可生效。重大合同,可以委托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合同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签约活动,帮助论证把关,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学校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己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请示学校,建议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完整资料移交学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五章 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诉讼或仲裁案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协调,与案件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第二十八条 诉讼或仲裁案件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的,由校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同意后,委托法律顾问办理。
第二十九条 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案件终结,校长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向学校报告,并将案件所有材料一并交学校档案机构存档。
第三十条 学校授权委托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机构代理的诉讼案件,相关费用按照与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机构签订的合同执行。未委托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机构,由学校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的诉讼案件,办案所需的差旅、诉讼、代理、沟通协调等费用据实报销。
学校发生的各类诉讼案件,基本事实与学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由学校承担;基本事实与学校所属部门、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相关费用由学校所属部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确认的结果,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由学校、部门、或直接责任人全部承担或共同承担。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或行政部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决定。
第六章 其他法律事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实行审批制度,校内各部门草拟的学校重要规范性文件(章程、规程、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涉及法律问题的,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前,应通过校长办公室书面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文件体例、文字等其他方面的审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因工作中涉及到法律问题,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的,应书面报送校长办公室,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校长办公室安排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不同情节,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3.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外界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4.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5.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签订合同的;
6.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泄漏学校秘密的;
7.办理诉讼案件推诿责任,贻误时机,消极应付,造成学校损失的;
8.不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案的;
9.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具有以上情节,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