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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新疆财经大学章程

  (2019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新疆财经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办的重点大学。其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新疆省人民政府干部培训班;1959年升格为新疆财经学院;1962年转制为新疆财贸学校;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新疆财经学院建制。新疆财经学院的建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疆财经学院的深切关怀和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新疆财经学院的发展、建设的大力支持。2000年, 新疆财经学院与新疆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新疆财政税务学校合并组建新的新疆财经学院;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新疆财经大学。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对标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需求,准确把握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经世济公、至善至诚”的校训,弘扬“自强不息、严谨求实、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新财精神,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新疆名牌、西北一流、全国知名、辐射中亚”的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办的多科性大学,中文全称为“新疆财经大学”,简称为“新疆财大”;英文全称为“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简称为“XJUF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财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办,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管理。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并监督学校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要求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领导;

  (四)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评估;

  (五)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二)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

  (三)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根据学校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逐步增加对学校的教育投入;

  (四)为学校增加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等,改善办学条件。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根据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之间的教学、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招聘或者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主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分配;

  (五)自主管理学校资产;

  (六)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合理使用、严格管理举办者提供的教育经费,保护学校各项财产,杜绝对学校财产的侵占、挪用、截留和破坏;

  (四)自觉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宏观管理及适当的评估与检查,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五)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中心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等学科。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体和特色。学校在确定的学科范围内,根据国家法规,设置与调整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依法颁发学业证书;遵守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及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誉教授等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培养人才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七条   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真正做到以文化人、以德育人,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把立德树人内化到大学建设和管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做到以树人为核心,以立德为根本。

  第十八条   学校立足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来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设,优化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质量标准。依据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注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充实教学内容,变革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形式,实施因材施教,完善考核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和目标管理体系,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实行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同时,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支持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障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运行等所需经费。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委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财经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和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日常工作机构是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的受托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财经大学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新疆财经大学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

  (三)领导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事项和重大战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与监督;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社团,实行对校内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六)审定学校章程;

  (七)其他需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中国共产党新疆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或者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内部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学生和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学和学校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校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负责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八条 校长主持行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行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党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由上级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命。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学科建设规划、科研计划方案、评定科研成果、提出学校学术发展的重大建议、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争议、处理相关事宜以及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学校学位条例实施细则、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学校学位建设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咨询和审议人才培养和教学重大事项的机构,根据学校的教育理念、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为全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咨询和审议。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校级领导、相关部处领导、院部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教师工作规范,审议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审定并指导实施本科专业教学方案,组织本科教学评估,评定教学成果,审定本科课程建设标准,指导课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办法,拟定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其他兼职教师聘任条例,决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学校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可以依照章程制定管理制度,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以依法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节 学 院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其他教学部门,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党建、共青团、工会、安全稳定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与稳定负有主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等方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提出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方案,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与工作规则,进行学院人员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根据学校的制度或者授权,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人选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制,是保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等;

  (二)研究制定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落实措施等;

  (三)研究制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与发展、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规划及相关落实措施;

  (四)研究制定学院科研规划和管理工作,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管理和项目申报工作的意见及措施等;

  (五)研究学院机构、岗位设置与调整,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员聘用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教职工进修、考核、奖惩与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就业及学生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重要资产处置、对外合作交流、 社会服务等事宜;

  (八)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评优评先和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九)研究决定学院人身意外伤亡、责任事故、法律纠纷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事宜;

  (十)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事项;

  (十一)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由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根据议题商定,一般情况由党组织主要领导主持。

  第四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

  学院党委(总支)书记、院长、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为学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其他成员由全体教师根据任职条件选举产生;但选举产生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七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等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行政办公会议提议,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引进教师的学历条件作出规定;符合学历要求,并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可以受聘从事教学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事聘用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

  (四)享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复议及仲裁申请;

  (七)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尽职守,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校党委的工作安排;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尊重爱护人才,为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及学术交流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管理办法,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优秀成果定期开展评选和表彰。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五十八条   学生系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人。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和选择教师;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复议及仲裁申请;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聚焦总目标,具有社会责任感,爱国爱疆,政治合格、人格健全;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关规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倡导各民族学生融合式学习、生活及课外活动,促进各民族学生团结友爱、互敬互助、共同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对不具备学位条件的学生依法不授予学位。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新疆财经大学学习3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名誉博士;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与深造提供便利与条件;并鼓励校友以捐资助学、设立奖学金、研究基金、讲座基金、开展学术合作等方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作贡献。

  第六十九条 学校在校本部设立“新疆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并鼓励与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第七十一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学费和社会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授权分级审批;重大财经政策出台、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对校内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基建、修缮工程预决算和有财务管理权的中层干部离任等进行审计。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所指资产是指学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校后勤部门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并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八章 校徽 校旗 校识色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外环上方有国文“新疆财经大学”字样,外环左侧有维吾尔文“新疆财经大学”字样,外环右侧是英文“新疆财经大学”字样;内环是由天山雪莲和铲形古钱币组成的图案。徽志规格:直径30mm。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校名“新疆财经大学”长方形证章。规格47*15mm。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大红色长方形旗子。中央印有校名“新疆财经大学”字样,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规格:240*160 mm。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标准色为蓝色,标准色色值为M100、Y100、K20,在应用系统中应严格遵循。标准色色彩偏差范围不得超过10%。

  第八十条 学校创建于1950年4月10日,校庆日定为每年的4月10日,合校前新疆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新疆财政税务学校的建校日为学校纪念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举办者和学校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当遵照本章程有关条款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如有违背,其行为无效;因违背本章程规定导致学校遭受损失的相关部门及个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中国共产党新疆财经大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需经三分之一代表提出。

  对本章程修改的发起报告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经讨论通过后方可以启动修改程序;章程修改稿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予重新颁布。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新疆财经大学委员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附校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