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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奖学金、评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特制定本办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皇家永利: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评比及评定原则:

(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鼓励特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各类奖学金等的评比及评定等工作在综合测评基础上进行。

 

第二章 奖学金

 

第一节 奖学金类型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类型及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8000/人·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人·年。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人·年。

(四)中国人保奖学金:1500/人·年。

(五)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一等5000/人·年;二等3000/人·年。

(六)单项(特长)奖励金:500-2000/人·次。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思想和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评定学年度无处分;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重修、重考记录;

(四)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乐于助人,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五)身心健康。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定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单项(特长)奖励金经费来源:学校每年从学生缴纳学费中划拔一定比例做为奖励基金。

 

第二节 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

 

第九条 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等级、金额、比例:

一等奖学金,奖金5000元,评定比例为本学院参评学生的3%

二等奖学金,奖金3000元,评定比例为本学院参评学生的7%

注:

1.如果一等奖学金达标人数为零,则由学院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按参评学生的1.5%比例推荐,并提交书面推荐意见,由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审核确定;

2.如果二等奖学金达标人数为零,则由学院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按参评学生的3.5%比例推荐,并提交书面推荐意见,由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审核确定。

3.各学院专业实验班奖学金评定名额及评定标准,可在学院总名额不变的情况下,确定具体评选办法及名额。

第十条 具体评定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年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修满学年标准学分(不包括辅修),学年平均积点≥3.0以上。

2.插入汉语言班学习的民考民、双语学生在汉语言班学习过程中,各学期每门考试课程不经加分达到65分、68分(含)以上者。(本科教学手册中有规定)

(二)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学年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修满学年标准学分(不包括辅修),学年平均积点≥2.3以上。

 

第三节 单项(特长)奖励金

 

第十一条 依据校发[2008]75号文件《新疆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奖励、资助金管理办法》规定,单项(特长)奖励金包括如下:

(一)在校学生集体或个人在自治区级(含)以上,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行的科技学术、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奖项

国家级

自治区级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一等奖

5000

2000

2000

1500

二等奖

2000

1500

1500

1000

三等奖

1500

1000

1000

500

(二)在校学生个人和集体在自治区级以上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行的体育田径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国家级:

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第四名2500元;第五名2000元;第六名1500元;第七名1000元;第八名1000元。

自治区级:

单项  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破记录者按照第一名进行奖励。

集体项目 第一名4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

(三)获得思想政治方面国家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奖励5000元、自治区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元;个人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元、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的奖励500元。

 

第三章 评优

 

第一节 评优项目及范围

 

第十二条 评优项目: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先进班集体。

第十三条 评优的范围:

(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参加学年综合测评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参加学年综合测评的校学联、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三)先进班集体:参加学年综合测评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班。

 

第二节 评优比例

 

第十四条 评优比例

(一)三好学生及标兵:三好学生比例为全班参加综合测评学生总数的10%。标兵比例为学院所评选三好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前5%。

(二)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各学院参加综合测评学生干部总数的5%(学生干部按每班10名计算)。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比例为综合测评成绩前10%

校学联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为10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2名,由校团委组织评选。

(三)先进班集体名额分配(按参加综合测评的班级计算):10个(含)班以下的学院可评选1个先进班集体,1120个(含)班的学院可评选2个先进班集体,21个(含)班以上的学院可评选3个先进班集体。

(四)先进班集体每班奖励500元。

(五)个人项目可重复获奖。

 

第三节 评选条件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想和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集体利益和学校声誉。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成绩优良;有强烈的求知欲;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3.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

(二)评选三好学生及标兵具体条件:

1.评选三好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应当达到80分以上,单科成绩达到70分以上。

2.评选三好学生标兵,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应当达到8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为学院所评选三好学生前5%。

3.考核学年度无处分。

(三)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具体条件:

1.积极承担各项社会工作,为广大同学热心服务,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对工作敢抓敢管,敢于负责,主动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工作努力、有创新精神;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率领同学共同进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工作中诚信做人、诚信办事。

3.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应当达到80分以上,一学年内不允许有不及格课程。

4.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应当达到8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为学院所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前10%。

5. 考核学年度无处分。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想和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集体利益和学校声誉。

2.班委、团支部凝聚力强,各项工作、活动开展良好,团支部活动正常化并有一定成效。努力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突出。

3.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奋发向上,班风正、学风好,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科研活动。

5.班委、团支部应当在年终进行民主测评,虚心听取同学们对班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具体条件:

1.本学年本班学生无违法现象,无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2.学习风气浓、学习成绩逐步提高,及格率在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班级中最高。

3.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坚持出早操。

4.学生学年综合测评“优、良”率达到60%,无不合格率。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优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年10-11月进行,在学生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优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指导工作,具体操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评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估工作由各级综合测评小组统一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程序:

各类奖学金评定实行学生个人申报,班级初评,学院审核、公示及答辩等环节。

(一)凡申报奖学金者需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评奖条件进行自愿申报。

(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开展初评工作,认真审核申报同学的相关材料,计算成绩,并在全班公示,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三)班级初评公示结束后,评定结果报学院班级评定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师生如对评定结果有疑问,可向学院综合测评小组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四)申报国家奖学金者、单项(特长)奖励金者,是学院审核报送学校后,学校将专门成立校级评审委员会,设立答辩环节,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答辩演讲,最后根据答辩情况确认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和单项(特长)奖励金获得者。

(五)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一、二等奖学金者,各学院需成立院级评审委员会,设立答辩环节,根据答辩情况由学院向学校报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六)学校审核后进行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师生如仍有疑问,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七)学校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评优程序:

(一)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本规定和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确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初评名单,并向全班公示,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二)班级初评公示结束后,评定结果报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师生如对评定结果有疑问,可向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三)学院审核验收公示结束后,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填写《评优登记表》,先进班集体整理事迹材料,报送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审核验收,审核验收期间如果师生仍有疑问,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四)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根据各学院所报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名单及先进班集体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优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得各类奖学金、评优者,由学校统一下文并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年中,原则上学生所获的各类奖学金不得重复享受,单项(特长)奖学金除外。

第二十六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有下列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一)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

(二)将各类学生奖学金用于不当消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申请、评定表

2.新疆财经大学评优、评先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