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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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学生集会游行及举行大型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皇家永利:学生依法集会、游行及大型活动行为,保障学生依法进行集会、游行及大型活动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维护皇家永利: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内举办的面向全校师生的学术、文艺、体育及其他活动。

 

第二章 集会游行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四条 需要申请集会、游行的学生应先向各自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共同推选一位或多位负责人。

第五条 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校团委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班级、家庭住址。

第六条 校团委接到集会、游行申请书后,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请示,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后,在接到申请书的两日内,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集会、游行的学生在递交申请书后、未接到答复前应保持正常学习及生活秩序,不得罢课、聚集及进行其他妨碍学校正常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 学校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有权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学校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学校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校团委,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一条 集会、游行得到许可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举行。

第十二条 在集会、游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违反以上规定的,当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大型活动的申请和举办

 

第十三条 全校性的大型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应于活动两天以前以广告、公告、通知等形式告知全校师生。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全校性的大型活动必须由各学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在学院注册并经过批准的社团出面组织,任何个人或未经注册、批准的群众组织均不得举办类似活动。

第十五条 由单位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应向学校科研处申请,由组织单位和科研处联合举办。

由学生社团、学生会或研究生会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大型学术、文体等活动,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能举行。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学生会或研究生会在校内举行的大型活动,须在三天前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等。

第十七条 经团委审核同意后,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活动的秩序由组织者负责维持,活动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负责。

第二十条 活动结束后,由组织者向校团委作口头或书面汇报。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和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