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团性组织,学生社团作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丰富第二课堂、推进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皇家永利: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组织与领导能力,使其将来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皇家永利: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着服务学生的原则,学校指导与推动学生组建学生社团。通过组建学生社团,实现学生社团为学生提供服务,促进学生成长的目的。
第四条 为更好的帮助学生社团达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间交流,培养学生领导力与团队合作能力,新疆财经大学团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为皇家永利:一切社团活动的根本纲领。在所有社团运作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条例等制度性文件,均不得违背本章程所规定的条款,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六条 社团进行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且不得与《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守则》相悖。
第七条 新疆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升学生领导力,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在社团活动中认识自我、锻炼自我、发展自我,展示才华、激发潜能。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展第二课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一心双环的作用(以团委为中心,学生会和社团为双环)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生活。
第八条 新疆财经大学一级学生管理社团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注册,在有关校内职能和教辅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二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审批注册,由各学院团委进行管理。学生社团要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专业性)、趣味性,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成立、注册及评级
第九条 社团的发起。凡皇家永利:在籍本科或研究生二十五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目的,且能自觉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可发起社团。
第十条 社团的申请
1.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级处分,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3.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的全称为新疆财经大学**学院**学生社团,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5.社团的会徽、会标、会旗、刊物、微信、微博等涉及新疆财经大学社团属性的必须在校党委宣传部报备审批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运行使用,社团负责人或成员不得个人使用含有校名(含简称)、校徽等标识宣传开展活动,未按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学生手册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 社团的成立
1.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二级社团由发起人先向所在学院报备后)须向新疆财经大学团委提出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政治思想表现情况,所在学院同意审批注册表;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指导审批资格。
2.一级学生社团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二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审批,《批复》社团成立后,发起人持《批复》(一式三份)到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进行首次注册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建立档案、备案等。
3.各学生社团如需制作徽章、旗帜以及开通网站、微信、微博等均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
4.学生社团负责人需经社团管理中心正式确认,方可正式开展工作,否则将视为非法活动,校团委及社团管理中心有权予以取缔。
5.社团中少数民族学生比例适中,不允许成立单一的民族社团。
6.校团委对社团注册、活动开展、人员变换等情况按《批复》和章程内容进行不定期复查。
第十二条 社团的注册及评级
1.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星期内到社团管理中心进行学期注册,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不得开展活动,凡是不注册开展活动的,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均予以取缔并追责。
2.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将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进行社团评级工作,所有社团经过评选将分为精品、优秀、一般社团、预警社团。精品社团为学校优秀社团,工作业绩突出,开展工作或活动覆盖面广,参加自治区活动影响力大,荣获自治区级以上的表彰及荣誉的社团,社团团支部组织有力;优秀社团为学校常规性工作社团,完成任务坚决,在学生学术领域、文化生活、素质教育等工作中效果明显,社团团支部作用先进,鼓励参加相关活动;一般社团为兴趣爱好类,有团结和凝聚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完成社团管理中心及隶属部门安排的工作,积极完成社团工作,社团团支部建立规范;以上三级可以参选十佳社团评比,入围的社团校团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预警社团开展社团工作松懈,欠规范,社团团支部弱,一学期核准一次,一年度整改不到位的注销并追究社长及社团注册所在单位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规章制度,所使用标识及互联网认证内容;
5.社团的终止程序;
6.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团招新
第十四条 为更好的做好招新工作,招新定期集中开展,各学生社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需提交招新计划和招新方案,经校团委和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后开学后统一进行招新,招新的时间为秋季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统一招新,统一公示。一般不占用上课、晚自习等学习时间。
第四章 社团的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管理中心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各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其他应由社团活动中心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十六条 二级社团由其所属学院进行管理,但所有档案材料须在社团管理中心进行备案,连续两年被评为十佳社团的可以申请升为一级社团,由校团委协调指导社团建设。
第十七条 所有社团都必须有校内相关的指导老师,如需校外老师指导须按级别报校党委宣传部或校团委审批指导教师资质,没有指导老师的社团一律不予注册。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社团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各社团行政负责人应在该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并由社团管理中心备案。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将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特殊情况,可由社团指导老师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有两门功课及以上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以及组织机构,可以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对该社团在管理或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先向该社团团支部反映,若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可再向社团管理中心反映。
第六章 社团活动的举办
第二十二条 学校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校团委和社团管理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学校全局工作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常规性内部活动,如训练、定期例会、理论学习、学术交流等,报社团管理中心备案后可自行进行。涉及社团外学生参加的较大型活动、讲座、接受校外采访等必须于活动前三个工作日向校党委宣传部报批,审批通过后再向社团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详细的活动书面策划书,经校团委审查、核实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 活动登记:社团负责人必须在社团管理中心办公室领取《社团活动申请表》,按内容进行审批后方可领取《举办活动登记表》,活动登记要注明活动具体时间、地点、活动名称、到场嘉宾及负责人。如果社团举办覆盖全校性,要求到教室或室外场地,需要校团委《举办大型活动场所使用登记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五条 活动审批:由社团管理中心代表社团提出申请,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活动备案:活动审批完之后,活动社团需将《举办活动登记表》和《举办大型活动场所使用登记表》各一张交社团管理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举办活动:举办活动要按策划书进行,不得随意加入新内容,尤其是理论性和文艺演出活动,必须完全按照审批的活动程序进行,不得临时添加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讲座:如果社团申请外籍人员、社会人员来校讲座,必须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九条 活动举办过程中社团管理中心派工作人员进行督查,并负责填写《社团活动情况调查表》。社团在活动结束三天内上报活动总结和新闻稿。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校外人员参与活动的,必须获得校党委宣传部的批准,并报校保卫处、派出所备案。学生社团参加校外举办的各种活动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社团经费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为主的原则,全校性活动视情况由学院或校团委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十二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社团经费由所属单位进行列支,学校不单独拨付活动经费。列支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计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章 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每年对在籍的学生社团进行评定,每年年底表彰一批校级优秀社团和社长。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规定时间不到社团管理中心注册、注销;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
5.社团赞助使用出现问题;
6.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规范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社团活动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社团组织机构瘫痪或因其它原因而不能开展活动的,可向社团管理中心申请注销。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并拒绝接受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指导的社团,以及长期不服从社团管理中心或校相关部门管理,将解散、注销。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活动中心将令其强行注销并追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三个月未开展活动;
4.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条 被注销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如被注销的社团私自开展活动,学校予以取缔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纪律处理。
第四十一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校团委在报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社团管理中心人员、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是:立足第二课堂,发展社团、服务学生、服务教学、服务学校;做到有问必答、有询必应、有事必帮、有难必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五个认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
第四十三条 社团工作的干部各项权利和义务同学生干部。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新疆财经大学注册的各类学生社团。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和社团团工委。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于2018年9月1日起试行,于最近一次新疆财经大学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学会议通过后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