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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住宿由后勤、公寓服务中心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调配。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公寓中心安排,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转让床位。

第二条 在校所有学生,必须纳入到学校住宿管理当中,住宿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走读。

第三条 除本楼住宿学生外,其他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生公寓。学生进出公寓楼,值班人员随时查验身份和物品;未经许可,男女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亲友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会客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熄灯后一律不得会客。

第四条 学生宿舍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同楼学生不得在他人宿舍过夜。因留宿他人而造成的各类违法、违纪事件,其后果由容留者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带入楼内;不得私自拉线装灯、乱接电源;严禁在公寓使用明火和学校禁止的各类存在消防隐患电器。违反本规定者,物品没收,并通报学院,由此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者将按法律或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在校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酗酒、赌博、吸毒,凡违反者将按学校相关处置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不得在公寓内打架斗殴、大声喧哗或影响他人生活的行为。严禁在公寓内从事任何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严禁在公寓内张贴各种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的宣传品;严禁在公寓内利用网络系统传播和播放反动、淫秽和爆恐影像,发现上述现象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八条 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包括公寓内所有配置的家具、设备、土建设施及公共网络、电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应照价赔偿,严禁将公物带出公寓楼,必须自觉遵守宿舍公物使用管理规定。注意防火防盗,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应妥善保管,大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熄灯、关水、关门、关窗。

第九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楼内喂养各种动物,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屡次违反本规定者将通报所在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严禁学生以任何形式在公寓楼内传销、经商,一经发现上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学生公寓卫生管理的要求和规定,搞好宿舍卫生,自觉维护楼内公共卫生。严禁往卫生间大小便池和洗漱池内倾倒垃圾和杂物;严禁从宿舍窗户向楼外波水、扔杂物、倒垃圾。

第十二条 保持宿舍整洁,禁止在墙面上涂鸦、乱写乱画;禁止在墙、门上张贴不健康、不文明的字画;禁止在楼道及宿舍内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等。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公寓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无特殊原因,楼内所有住宿学生,晚上在关楼门前应回到公寓楼内,早晨在开门后才能进出公寓楼。违反公寓作息制度者,按照“公寓作息制度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转学、休学离校时,必须自觉办理离校退宿手续。结清住宿费,多退少补,宿舍公共物品交接清楚,按时离校。

第十五条 尊敬师长,服从公寓老师和公寓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党团组织、学联组织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打击报复管理人员,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学校和公寓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后勤、公寓服务中心按照学校相关通知或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公寓楼工作人员将集中安排时间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双方逐一检查验收宿舍配备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如果丢失或损坏,学生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学生须文明毕业离校。离校后,毕业生不得再随意进出学生公寓楼,如有特殊情况,须在公寓暂时留置的学生,须出示有关证明,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留宿。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安全,在校学生毕业前无特殊原因必须要求住校,中途不得退宿。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公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