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权责明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管理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制定总体实施方案,研究解决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指导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规划;
(二)落实基地建设专项经费自治区财政承担部分;
(三)组织建设项目申报、论证,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基地依托高校具体负责基地建设规划的制定,建设实施与日常管理,预算编制与执行,经费使用管理以及检查审计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建设任务书,提出年度建设任务和年度经费预算;
(二)制定年度科研项目设立方案,组织年度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分配划拨年度立项课题经费;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健全经费使用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自治区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书面报告本年度基地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开支范围
第五条 区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分年度划拨;兵团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兵团财政投入。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同期经费投入数额以不少于1:1的比例投入。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重点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
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使用要求:
(一)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内容包括:
1、科研经费:主要包括:①信息费,指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计算机录入、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等费用。②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③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费用。④专利申请费及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⑤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⑥其它科研必需的经费支出。
2、科研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对带课题进基地人员的经费配套、标志性科研成果奖励等,具体办法与标准由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作出规定。
3、队伍建设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
4、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网站建设等必要的研究与管理条件的改善。使用基地建设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基地所在单位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5、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际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以及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二)教育厅投入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科研课题的经费不得少于2/3,用于图书资料和学术会议经费不得超过1/3。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基地依托院校下达基地建设专项经费。
第八条 基地依托院校应完善资金使用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专项经费单独设立科目,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项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需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需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高校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不得提取管理费,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情况。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1、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2、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
3、未在经费开支范围中体现的其它费用;
4、与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因不可抗力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程序报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为保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预期效益,自治区教育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院校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每年上报基地建设年度实施情况和年度经费投入决算。教育厅对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项目完成率低和建设经费支出不规范的基地,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地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支持,对未能通过评估的基地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或取消基地资格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院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