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财务管理秩序,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条 审计部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应按照学校年初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时限一般为近三年,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第四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合理、有效,适应皇家永利: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2.学校财务工作是否实行统一管理,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4.预算实际执行的差异是否合理。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创收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罚没收入和其它各类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和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3.在收入中,是否按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学校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财政性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所属单位的补助支出是否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等问题。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4.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5.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分摊,是否坚持配比原则。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修建基金、设备购置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各单位自行提取或设置的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
2.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单位或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3.各类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帐户的开设、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2.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3.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应该实行招投标购置的是否实行,有无违反规定购置或超计划自行购置的问题,购置中是否有回扣,回扣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帐;验收、领用、保管、调拨、报废、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有无公物私用、坏损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5.对存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
6.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清查,是否做到帐、卡、物相符,报废、转让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价收入是否转入相应基金。
7.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是否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8.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购入、捐赠、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负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法、合规。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归还或足额上缴。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共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人均支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准或备案。
2.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3.对其他单位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新疆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审计,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领导指定,还可有重点地对个别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对各单位进行审计时,若审计处力量不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审计处必须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