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和法规,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干部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评价学校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情况,为使用干部提供真实可靠依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教委皇家永利《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文件)进行审计。
第二条 审计对象
1.审计对象是指学校各院、部、处、室等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干部。
2.审计期限是指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履行经济责任的时限。
3.审计作用是指对其在任职期限内,在管理责任上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和评价。原则上实行“先审后离”。
第三条 审计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本单位财务收支是否合理、合法、真实。
3.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4.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各项费用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合法。
7.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10.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11.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审计程序
1.校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处安排审计事项。
2.审计处根据组织部的通知,确定审计事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组建审计工作小组,向被审计领导本人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对象在接到送达的审计通知书后的3日内,准备好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资料(内控制度、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等)。同时,提交任职内负责经济管理方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2)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3)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项目、各项工作任务及目标的完成情况。
(4)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自律情况。
(5)需要向审计部门说明的其他情况。
4.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方案,进点开展审计工作。
5.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写出书面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不交视为无异议。
6.若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审计处组织复查。
7.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处对报告进行审议正式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五条 审计结果
1.审计处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告应体现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原则,肯定成绩、提出不足、重在提高。对审计中发现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审计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的经济问题审计结果报告应提出处理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2.审计处按照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规定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
3.审计结果报告应报送学校有关领导、被审计对象和单位。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其他
1.凡确定调离学校的审计对象,在审计结果未形成之日前不办理正式离任手续。
2.审计处要严格实行审计质量责任制,层层把关,严格按审计程序和方案进行审计。
3.审计处行使审计职责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事务,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和领导正确对待,积极配合,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当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有直接亲属关系时,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