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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修缮工程结(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新建、修缮工程造价管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规范新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新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等进行的新建、修缮工程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修缮工程结(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定额、取费标准、调价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报审工程结(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以下新建、修缮工程结(决)算必须进行审计:

1.国家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

2.自治区财政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

3.学校自筹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

4.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四条 新建、修缮工程结(决)算审计采取报送审计的方法。

1.新建工程项目的结(决)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2.修缮工程项目的结(决)算由审计处自审或委托社会审计。

3.对工程造价具有审核能力的单位,可对1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结(决)算自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财务处可依据审核意见支付工程价款。

4.自审项目必须建立工程项目台账,每半年向审计处报送《自审工程项目结(决)算汇总表》,由审计处对审核结果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召开新建、修缮工程结(决)算委托审计招标领导小组会议,按照《新疆财经大学新建、修缮工程委托审计招标实施办法》面向社会中介机构对送审项目公开招标,委托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从工程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六条 新建、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建设部门对施工结(决)算及有关资料进行归集,确保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初步审核后报审计处审计。送审基本资料如下:

1.工程项目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

2.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

3.工程招投标文件。

4.合同文本。

5.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6.工程(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文件。

7.工程索赔文件。

8.审计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新建、修缮工程项目结(决)算报送时间:新建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修缮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40天。应将送审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及经济签证的确认:新建项目由工程监理、甲方代表、负责建设部门领导和学校领导签字确认。修缮项目由甲方代表、负责修缮部门领导和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否则最终结算不予确认。

第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的时间确认,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签证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后补签无效。

第十条 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审计。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以审计后的工程造价为依据,按照施工合同、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按规定应审计结算而未经审计的,财务部门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十二条凡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