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是学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和评估,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行使如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负责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
(二)有关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三)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四)校办企业和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五)对学校立项的所有招投标项目及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
(六)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七)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八)科研经费的来源、支出、管理和使用;
(九)学校其他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十)校属单位执行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草拟各种审计文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送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计划和总结。
四、审计结果利用和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六、完成学校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或委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