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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实施办法

新疆财经大学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

特聘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自治区“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简称“天山学者计划”),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天山学者计划”。

第三条 “天山学者计划”包括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主讲教授三个类型。学校与“天山学者”签订聘用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工作任务与要求

 

第四条 特聘教授聘期内基本工作任务与要求:

学科建设:对受聘学院学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引领受聘学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发展需要,科学定位、凝练方向、制订完善并实施受聘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实现本学科发展目标,使所在学科专业建设层次、水平和质量明显提升,学位点、实验室建设等取得明显成效,在其研究领域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团队建设:从受聘学院实际出发,研究提出本学科“天山学者计划”团队建设和人选方案。根据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任务,汇聚力量,培养人才,组建一支适应学科重点方向发展需要,结构合理、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力争使组建的创新团队成为国家或自治区级创新团队,培养出本学科学术骨干至少3名。

教学工作:每年为研究生至少开设1门本学科前沿核心课程,为本科生至少开设1门必修(选修)课程,为本学科的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作4次以上学科前沿领域的学术报告,指导研究生学业发展。

科学研究:围绕学科重点方向,以新疆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成功申报并主持科研项目。聘期内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0万元,自然科学类不少于150万元,至少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指导本团队成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以上。支撑所在学科发展和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以第一作者和财经大学特聘教授身份(或以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通讯作者)在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特聘教授每年须在校工作6个月以上,即不少于132个工作日。

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讲座教授聘期内基本工作任务与要求:

教学工作:每年为本学科领域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作2次以上学科前沿领域学术报告;积极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本学科前沿核心课程或选修课程,并指导研究生论文研究工作。

学科建设:瞄准学科前沿,对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咨询报告,并通过学校审定;围绕学科重点方向,承担相关科研及指导工作;积极发挥学术影响力,协助团队负责人推进本学科创新团队创建工作,促进团队整体水平、层次、能力的明显提升,学位点、实验室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承担和参与其他学科建设工作,并做出实质性工作成绩。

讲座教授每年须在校工作1个月以上,即不少于22个工作日。

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主讲教授聘期内基本工作任务:

教学工作:每年为本科生或研究生至少开设1门本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积极主编或参编高水平教材;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学业发展,引领本学科专业教学改革研究,成效显著,聘期内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奖励1项以上。

队伍建设:协助团队负责人抓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每学年为本学科的教师作2次以上教学研究学术报告;组建教学团队,为本学科教学队伍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力争培养出1名以上自治区级教学名师或教学能手。

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管理与聘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天山学者的管理和计划实施工作。由校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及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八条 天山学者的聘任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聘任学院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天山学者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校学术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织书面评议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经自治区教育厅正式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天山学者”答辩会,明确工作任务和双方权利义务,由学校和“天山学者”签订聘任协议。

第九条 “天山学者计划”实行动态聘任。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和主讲教授聘期为1年。学校和聘任学院对天山学者进行逐年考核。特聘教授年度考核合格者按聘期留用,不合格解聘。讲座教授和主讲教授如年度考核合格、本人有意愿、岗位有需求,可继续申请聘任。

第十条 聘用期满,学校支持和鼓励考核合格的天山学者调入学校工作,并按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兑现待遇。

第十一条 聘任学院的任务:

(一)根据自治区“天山学者计划”的要求,以及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拟定本学科天山学者招聘条件和招聘计划;

(二)对天山学者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见;

(三)按年度制定天山学者工作计划,负责天山学者的日常管理、考勤和服务工作;

(四)细化天山学者的岗位任务,安排天山学者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五)负责天山学者工作经费的管理,为天山学者协调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科研和生活条件;

(六)支持天山学者的工作,根据天山学者和学院实际情况,组建以天山学者为中心的学术创新团队;

(七)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天山学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八)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考核及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受聘的天山学者实行逐年考核,动态管理。每年聘任期满的当月,各聘任学院以书面形式将天山学者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治区天山学者年度考核表》报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月内召开天山学者考核委员会会议,听取天山学者述职,并进行答辩。根据述职答辩情况,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定等意见。

第十三条 天山学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合格者需达到在校工作最低时间要求并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实现预期目标。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档次,特聘教授予以续聘,讲座教授和主讲教授可申请下一年度聘任。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终止聘任,报自治区教育厅撤销“天山学者”称号。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天山学者的年度工作时间、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在聘任学院和学校校园网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五条 天山学者岗位津贴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40万元,讲座教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3万元,主讲教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6万元。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实际在岗工作时间、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发放天山学者岗位津贴。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前,特聘教授60%的岗位津贴按照在岗工作时间和任务完成情况分6个月按月发放。在岗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聘任学院按月报“天山学者工作计划”办公室审核。

讲座教授、主讲教授60%的岗位津贴在完成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后一次性发放。其余40%的岗位津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发放。

第十七条 天山学者聘用期间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贡献特别突出,因特殊原因没有达到工作时限要求的,在年度考核中可予以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特聘教授每人每年10万元,讲座教授、主讲教授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为天山学者提供启动工作和科研经费,用于天山学者项目申请、交通费、办公费、调研费等必要的开支。

启动经费按年度拨付聘任学院,由聘任学院按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制定预算,报天山学者计划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配套经费如有超支由学院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承担,当年未执行部分由学校收回。

第十九条 学校为天山学者在聘期内安排临时住房一套,并在其未成年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天山学者所在学院联系领导和天山学者计划领导小组成员要积极、主动与天山学者保持联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完成工作任务,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