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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学院党委、行政在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中的领导决策作用,党政各司其

 

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决

 

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学院党政

 

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组织围绕中心工作,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

 

工作和党的建设,与行政共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

 

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

 

策的职能。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

 

工作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

 

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院要明确本级党组织、行政的职责和党政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对党政联席会议决

 

定的事项,以及党组织和行政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要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

 

实。

 

 

第二章 主要议事内容

 

 

第六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建设与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计划、人才引进等重要事

 

项;

 

(三)本单位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宣传工作

 

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等;

 

 

(五)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六)本单位津贴分配、职工福利、考核奖惩、教师出国、进修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

 

事项;

 

 

(七)本单位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事

 

项;

 

 

(八)讨论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拟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和意见;

 

 

(九)本单位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学校党政交办的重大事项和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与纪律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另外需

 

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研究确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沟通的基础上协

 

商确定。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根据工作分工,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

 

出,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一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研究协商确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要临时动议

 

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根据议题内容,行政的由院长主持,党务的

 

由书记主持。

 

 

第十三条 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

 

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提前向会

 

议主持人请假。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

 

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五条 要健全党政工作协调机制,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要建立

 

交流制度,涉及人事、经费以及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

 

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进行沟通酝酿,达成一致。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表

 

决,要进一步调研,待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要建立学院领导、专家、群众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学

 

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群众组织的监督、审议等作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议题前,应广泛听取和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提请审议的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人员就

 

议题进行说明。提出议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解

 

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与会者在讨论议题时要充分讨论,

 

表决事项时要有明确态度。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

 

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十九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

 

个人应坚决服从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顾全

 

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并应当以会议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

 

导要带头执行,并根据分工,督促有关人员认真组织落实,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

 

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

 

或暂缓公布的研究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及时

 

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的内容时,有关成员

 

应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