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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预科生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新疆财经大学预科生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深化预科教育、教学改革,完善预科阶段学风建设,尤其是构建行之有效的预科生学习教育管理长效激励机制,根据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特点和工作规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语言学院全体预科生。

第三条 预科生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分为学业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及综合测评及优秀预科生评定。

 

第二章 学业测评及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学业测评及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3月初,以预科生学业成绩测评作为主要评定依据,旨在及时、有效总结和进一步完善预科学风体系建设。

第五条 评定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二)预科初级班和中级班分开进行学业测评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该学年中国语言学院全体预科新生(不含预科留级生)。

第六条 奖学金类型、金额

(一)学业一等奖学金,奖金1500元,评定总人数为当年中国语言学院预科新生总人数的3%;

(二)学业二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评定总人数为当年中国语言学院预科新生总人数的7%。

第七条 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奖学金、评优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

(二)具体条件:

一等、二等奖评选条件:一等奖学金各科成绩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获得MHK三甲以上(包括三甲)或新HSK6级证书及HSK高级口语证书,没有违规违纪记录者;二等奖学金各科成绩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获得MHK三乙以上(包括三乙)或新HSK5级证书及HSK中级口语证书,没有违规违纪记录者;以上奖项,同等条件下,全勤学生优先考虑。

第八条 组织领导及评定程序:

(一)组织领导:中国语言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管理和监督测评工作。各班任课老师成立学业测评考核小组,负责推荐各班奖学金人选。

(二)评定程序:

1、各班任课老师成立学业测评考核小组,从符合预科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条 件的班级学生中按照学业成绩进行排序,根据分数的高低确定奖学金初步推荐人选。

2、名额不分配到班,由班级推荐,全院统一评定。以预科第一学期语言过级情况和学习成绩为主要评价依据,中级班和初级班分别按测评成绩高低依次选取。各班推荐学生需将MHK证书复印件与测评表一并上报。

3、中国语言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对于任课教师推荐的奖学金拟定人员名单进行再次审核、讨论,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具有一票否决权,名额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4、获奖名单确定后,在中国语言学院及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即为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三章 综合测评及优秀预科生评定

 

第九条 预科生综合测评及优秀预科生评选时间为每年6月中旬前完成,以预科生学年综合表现测评为主,旨在培养预科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条 综合测评阶段主要是对预科生学年学业情况、思想品德、文化体育及其它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是评选“优秀预科生”、“先进预科班集体”的重要依据。旨在调动广大预科学生立志成才、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科阶段学生综合表现评价体系,促进预科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一条 评定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的基础上,根据预科工作实际进行。

(二)适用范围:综合测评适用范围为中国语言学院全体预科生(含预科留级生);优秀预科生评定适用范围为该学年中国语言学院全体预科新生(不含预科留级生)。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综合测评内容包括预科生学年学业测评、思想品德、文化体育及其他方面表现,满分各为100分。

计分方法:总成绩=学年学业测评成绩×60%+思想品德积分×30%+文化体育积分×10%。

(二)各项加减分应严格按标准执行,应当有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学生综合测评达到85分、75分、60分以上者分别归入“优秀”、“良好”、“合格”类考评达不到60分者归入“不合格”类。

(四)学业测评

学年学业测评成绩=上半学期学业测评阶段成绩×50%+下半学期学业测评阶段成绩×50%。

(五)思想品德

1、思想品德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基本分为70每个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

2、思想品德表现基本分要求:参照《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思想品德表现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项目:

(1)预科期间主动提交入党申请书或主动公开发声亮剑,政治立场坚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学生,经推优参加党课学习表现良好者,视情况加3-5分。

(2)按照学校、中国语言学院要求和安排,参加思想政治学习、集中教育、专题讲座、主题团日、班会、义务劳动及规定活动。班级整体活动出勤率高按时参加并按规定上报材料。此项按中国语言学院对各班整体参加活动表现统计数据,以班集体为单位统一加3-5分。

(3)担任学校、中国语言学院学生干部、班委、宿舍长或在学校、中国语言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满半年以上且工作表现良好视其实际情况可加3-5分,注若一人身兼数职,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15分。此项以校、院团委、学生会、社团及宿舍长联盟委员会证明为准。

(4)凡参加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受中国语言学院通报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报表彰奖励者加5分;受校级表彰奖励者加l0分;受自治区级以上提彰奖励者加20分。(同一事迹受多方表扬按最高分记入一次)

(5)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3分;参加志愿者活动每次加l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6)被学校、中国语言学院评为“宿舍文明个人”者加2分。被学校、中国语言学院评为“文明宿舍”的成员加l分。此项以学校或中国语言学院宿舍长联盟委员会证明为准。

4品德表现减分项目:参照《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六)文化体育及其他方面

1、文化体育及其他方面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基本分为70每个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

2文化体育表现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项目:

(1)符合《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第二十条中(一)-(五)、(九)项加分条件,按照规定加分。

(2)参加中国语言学院组织的预科生中华传统文化体验课及类似文化活动表现突出者,每次加l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此项以公共汉语教研室证明为准。

3、文化体育表现减分项目:参照《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4其他方面加分:

(1)早晚自习按出勤率分等:90%为优,80%为良,70%为中、60%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得到优、良、中者分别加5分、4分、3分。此项以中国语言学院考勤为准。

(2)向中国语言学院院刊、新媒体平台投稿并被刊用者每篇加0.5分;向学校报刊投稿并被采用者每篇加l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l0分。

(3)参加学校、中国语言学院组织的各类征文等比赛活动,获中国语言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2分、l.5分、l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3分、2分、l分;获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5分、4分、3分和8分、7分、6分。

(4)对于中国语言学院预科学生活动方面提出有新意、可行性高、预科生喜闻乐见的合理化建议被中国语言学院采纳者,视情况加3-5分。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1、综合测评工作在学校领导和部署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指导,中国语言学院负责实施。

2、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成立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团委、公寓中心、中国语言学院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

3、中国语言学院成立中国语言学院综合测领导小组,由中国语言学院总支书记(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代表、分团委(团总支)代表和部分学生代表任组员;

4、各班组成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一般5-7人。

5、中国语言学院负责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程序:

参照《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问题,由班级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语言学院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汇报,由中国语言学院综合测评验收小组统一研究,商议解决。

第十六条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及其成员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测评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一经实,视情事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各班要做好综合测评成绩的留档工作,并将考评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评优及奖励:

(一)优秀预科生(包含已获得预科生学业测评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奖金:2500元/人。

(二)评选条件:

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应当达到80分以上,学年学业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获得MHK三乙以上证书或者新HSK5级及以上证书和中级口语证书者,按照班级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评定比例为班级学生的10%,综合测评成绩相同情况下,由班级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依据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评优程序:

    (一)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本规定和预科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确定优秀预科生初评名单上报学院,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后在学院内进行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师生如有疑义,可向学院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二)学院审核验收公示结束后,报送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审核验收,期间师生如仍有疑义,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反映。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再次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预科生奖学金、评优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