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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公费医疗改革,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皇家永利: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及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皇家永利: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条 学生首先应在本校医院就诊治疗,因检查治疗条件有限需转诊的学生必须由校医院医师出具转院证明,学生持学生证、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在校医院收费室进行联网转诊,除急诊外。未经过校医院转诊自行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自理。定点医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济困医院,如超出定点医院的诊疗能力,由定点医院转往相应医院,专科医院除外。

第三条 校医院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该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门诊医疗:凡在校医院就诊的学生,个人承担医疗费的60%,校医院承担40%;学生在校外定点医院治疗、检查须由校医院医师转院后方可按规定执行,既在定点医院就诊者个人承担医疗费的60%,校医院报销40%;急诊患者在非定点医院就诊治疗可根据病情或经校医院负责人等同意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的60%,校医院报销40%。不按以上规定执行在其它医院、诊所及药店检查治疗、购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住院医疗:入校学生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住院治疗应持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住院;由校医院转院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学生医疗费用在出院结算时直接按有关规定扣除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再由商业保险报销,余额由校医院报销40%;其中自费药、床位费、取暖费、陪护费和治疗项目不明确的“其它”费用不予报销。住院时预交款由学生或各学院自行解决,学生医疗费最高报销限额为伍仟元。

第六条  报销手续:转院在校外医院治疗的学生报销时必须持有本校医院医师出具的转院证明、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各类检查报告单、出院结算票据、社保及商业保险赔付单据、出院证明和学生证等审批报销,相关手续不全、票据字迹不清或涂改的一律不予报销。报销时间为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可顺延。

第七条  新生入校时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统一体检。入校前所患的慢性和各类慢性传染疾病(如腋臭、近视、疝气、银屑病、白癜风、癫痫、小儿麻痹后遗症、肝病、结核病、性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残疾、遗传性疾病以及生殖类疾病等)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执行处方:一张处方药品量限制在3--4种以内,用量在3天内,慢性疾病和特殊患者用药量可在5天内。

第九条  学生寒暑假期间在校外地医院、诊所就医治疗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学生因酗酒、打架斗殴等原因违反学校规定所致残、致伤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所需固定肢体、安置人造器官的医疗费用和材料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外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被他人打伤或致残的医疗费用须持派出所、保卫处的相关证明,可按规定比例审批报销治疗费用。

第十四条  为加强传染病的预防,学生应按传染病的流行特征注射各类疫苗,不及时注射疫苗所致的传染病的治疗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自治区对高校学生医疗政策有新的规定另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