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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新疆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议事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自治区高校党建工作会议有关精神,以及学校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研究本单位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制定、人员任免调度和处理、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范围应包括本部门处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扩大至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学科带头人、高级职称教师等。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及参加范围由本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后提出并确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主要领导建议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由本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主持。研究的问题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人才工程建设、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方面为主时,由行政主要领导主持;研究的问题以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内容为主时,由书记主持。
    第七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领导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个别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请假。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可开会,并就会议议题向不能到会同志征求意见。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若与与会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有直接关系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存入部门档案。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以部门名义发文。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按照会前征求意见、会上民主讨论的方式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每一项议题均应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应由会议主
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如争议双方人数接近,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决定。但在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召集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及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有关内容和形成的决议需要保密的必须严格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本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更改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有关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应传达至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经贸学院党委

2018年9月3